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 (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四、分类方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