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计划的资助对象: (一)在内地(祖国大陆)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 (二)在内地(祖国大陆)中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中技学校的学生); (三)在内地(祖国大陆)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四)在内地学习、进修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庭困难的上述各类学生。 第三条 助学计划的资助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每人每年600元(人民币,下同),初中生每人每学年800元; (二)中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