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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草原监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牧[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实施日期】 2006-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草原监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农办牧[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弘扬草原监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优良作风,激励草原监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部决定开展2006年“全国草原监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从事草原执法监督、保护监测、防火防灾和项目建设指导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10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经编制管理部门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有健全的内设职能机构和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依法开展监理工作;
  2.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4.在草原执法监督、保护监测、防火防灾及项目建设指导方面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和群众好评。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在监理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能够创造性地开展本职工作,业绩突出;
  4.从事草原监理工作五年以上,目前仍在从事草原监理工作,或者从事草原监理工作未满五年但业绩特别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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