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