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实施日期】 2006-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赋予第5、6位两位识别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