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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部地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和单位表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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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社厅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东部地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和单位表彰的决定
劳社厅发[2006]2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根据《关于开展东部地区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90号)有关规定,我部于2005年组织开展了东部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职业技能竞赛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在决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和有关单位表彰如下:
  一、个人奖励
  (一)金奖获得者
  对职工组的韩大勇等10名选手,授予“东部地区职业技能竞赛”金奖,颁发奖杯和证书,并由我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表彰决定另行下发);对学生组项昊等10名选手,授予“东部地区职业技能竞赛”金奖,颁发奖杯和证书。
  (二)银奖获得者
  对职工组的姚检等22名选手,授予“东部地区职业技能竞赛”银奖,颁发奖杯和证书;对学生组吴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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