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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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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推动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各地生态市、生态县创建工作基础上,开展国家生态市、生态县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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