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 200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银行业余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但是,银行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形势依然严峻。为此,银监会决定, 2006年继续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案件专项治理的批示精神,增强对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加强整改,保持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专项治理目标和原则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以及目前案件的形势和特点,2006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案件风险 (一)开展专项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本系统执行银监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本系统建章立制、信息系统建设、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