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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Ⅰ型环境标志技术标准低污染节能型轻型汽车》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征求《Ⅰ型环境标志技术标准低污染节能型轻型汽车》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安排,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7)已完成了《Ⅰ型环境标志技术标准 低污染节能型轻型汽车》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在我委网站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4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返回到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黄进
  电话:(010)58811712
  传真:(010)58811714
  E-mail:huangjin@cnis.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100088)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  附件:
1.《Ⅰ型环境标志技术标准  低污染节能型轻型汽车》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Ⅰ型环境标志技术标准  低污染节能型轻型汽车

编制说明
  一、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和可行性
  1.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汽车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节约能源,保障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创建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收入不断提高,我国汽车产、销量急剧增长。汽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燃油消耗量和温室气体CO2排放量也随之增加。国家已发布一系列国家标准(GB 18352.1~18352.3)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又发布GB 19578-2004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作强制性限制。正在制订控制汽车污染的其它标准。为了鼓励开发和使用比现有国家标准更环保、更节能的汽车,需要制定一项有关汽车的Ⅰ型环境标志技术标准。
  2. 使汽车产品在满足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的同时,更具环境协调性,已成为多数汽车生产企业的共识,也是生产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获得产品环境标志是一个产品比同类产品对环境更友好的体现,能够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企业形象,对企业有一定吸引力,将受到汽车生产企业的欢迎和响应。
本标准采取以国家标准为主要依据的原则,使主要项目能与国家目前对汽车产品实施的强制性认证结合进行,便于实施。本标准编制时,曾向国内一些汽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调查了轻型汽车排放值、燃料消耗量、噪声等现状,为制订标准提供了参考,使其更具可行性。
  二、 制订本标准的基本思路
  1. 标准应反映对汽车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要求。除了对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提出要求外,还应对汽车设计、和生产过程以及报废后回收利用等提出要求。
  2. 标准应以国家标准为主要依据,在主要方面严于现行国标。对目前尚无国标的,应提出本标准的要求。
  3. 标准提出的要求,可以是先期性、导向性的要求。为避免这些要求影响企业的申报,可把要求分为必须满足的要求和选择满足的要求(选择项)两类。对后一类要求,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  4. 可参照汽车产品认证方式,对申报车型进行本标准的检验认证。鉴于环境标志产品必须是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认证应在生产线下线的车辆中进行。同样,生产企业应保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本标准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
  三、 名称与范围
为体现污染少和能耗低的特征,本标准名称定为《低污染节能型轻型汽车》。适用范围按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为已批量生产销售的轻型汽车。
  四、 要求条款的确定
  1. 原则要求
  环境标志产品有两项基本要求:(1) 产品必须是质量合格的产品;(2) 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本标准4.1、4.2是反映上述两项要求的原则性条款。由于汽车产品对人身安全和社会环境影响较大,针对汽车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很多,且还在不断发布;本标准特别强调低污染节能型轻型汽车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  2. 汽车污染物排放
  本标准采取提前实施下一阶段国家标准的办法对现行标准加严。我国现行轻型汽车排放标准为GB 18352.2-2001(国Ⅱ),2004-07-01实施。下一个标准为GB 18352.3-2005,分国Ⅲ、国Ⅳ两个阶段,于2007-07-01和2010-07-01分别实施。GB18352.3-2005对汽车有排气排放物、蒸发排放物、曲轴箱排放物、耐久性试验、OBD试验和替代用催化转化器试验等多项要求,其中仅排气污染物排放(Ⅰ型试验限值)有国Ⅲ、国Ⅳ分阶段要求。本标准规定2007-07-01提前实施国Ⅳ,2010-07-01提前实施再下一阶段标准(国家尚未发布)。
GB18352.3分阶段实施日期是指新车型的型式核准(型式认证)起始日期,此后一年内,老车型仍可按上一阶段标准生产销售。本标准选择自GB18352.3型式核准日期起加严,因为自该日期起,大量新车型即以新标准投放市场,如果本标准不同步对新标准加严,将不能体现严于现行标准的特色。
需要说明,符合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的轻型汽车,不适合于本标准;所有轻型汽车均需按本标准规定的GB 18352.3进行检验认证。
  3. 车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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