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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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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发〔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03-10
【实施日期】 2006-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环发〔2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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