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报送2005年度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建办质[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了解各地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按照附表(附表在www.cin.gov.cn或www.jzaq.net网站下载)所填项目,将2005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详实填报(同时须附处罚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予汇总),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人:林 涛 联系电话:010-58933191 传真:010-58934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 1、200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部门: 填写人: 责任主体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起数 处 罚总金额 建设单位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7 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8 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9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部令第78号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1.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3.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10 没有及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计 勘察单位 1 勘察中未执行强制性标准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2 提供的勘察文件不真实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3 勘察文件提供的地质情况不准确 4 勘察文件提供的测量情况不准确 5 勘察文件提供的水文情况不准确 小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 设计单位 1 设计未执行强制性标准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设计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