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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机纪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 2006-03-04
【实施日期】 2006-03-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机纪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中央决定,今年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商务部是全国商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务领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所属各单位,在3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机构或工作班子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报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樊京喜, 电话:010-65198853
  时煌军, 电话:010-65198808
  传真:010-65197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三月四日

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务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005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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