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告的通知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及时了解和考核各地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从2006年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按季度编制《200 年第 季度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以全面反映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进度及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及简要分析说明材料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于季度终了10日内加盖卫生厅(局)公章后正式报送卫生部。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按照《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的有关内容认真填报,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卫生部将不定期对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报送的《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的质量进行抽查,并根据各地报送的报告结果适时向全国通报。 二、各省(区、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