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总局于200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5号,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通知》),对重点税源企业要求建立监控、预警、报告和通报机制。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专人负责的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制度 (一)确定重点税源。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