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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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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运发[2006]102号
【发布日期】 2006-03-02
【实施日期】 2006-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务部将在全国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随附单》实施组织工作
  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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