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2006年2月23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七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