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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审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法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3-0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审计署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审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审法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现将《修订后的〈审计法〉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将学习、宣传和贯彻的有关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审计署。

二○○六年三月一日

修订后的《审计法》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计法》施行有力推动了审计事业的发展
  修订前的《审计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法》颁布施行十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政府工作中心,严格依照《审计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以真实性为基础、以打假治乱为重点,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不断深化审计内容,积极探索效益审计,揭露由于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问题。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质量和水平逐年提高,审计工作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1994年《审计法》是一部成功的法律,它不仅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各项审计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力推动了审计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审计机关开展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实行"两个报告"制度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探索效益审计等奠定了法律基础,体现了审计工作与国际接轨,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也应当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原《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并保持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规定了审计体制、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职权等事宜。《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权限、程序和原则等。因此,修订《审计法》必须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还注意处理好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预算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衔接。
  (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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