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的要求,为规范“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据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即经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并确认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据此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 2002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的经营范围可归于其他鼓励类领域的,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