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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财会〔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章)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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