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20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我国研究堆安全水平,加强对老化研究堆的管理,促进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制了《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这一规定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的形式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2006 年1 月28 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研究堆(包括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颁发。 第二章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各类研究堆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 研究堆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堆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研究堆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 研究堆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研究堆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开始反应堆建造(如反应堆厂房基础混凝土浇灌或主要设备安装等)。 第六条 研究堆的首次装料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继续进行调试和试运行。 第七条 研究堆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研究堆运行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在遵守《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包括进行批准的实验或应用活动)。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国家核安全局根据需要可对营运单位有效执行《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规定条件的状况实施年度评估。 第八条 超过设计寿期的研究堆如申请继续运行,必须对研究堆的各项性能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重新颁发《研究堆运行许可证》。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堆的特点,批准该种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 研究堆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研究堆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开始退役活动;颁发《研究堆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批准研究堆最终退役。 第十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变更(包括需要进行不同于运行许可证批准的实验或应用)或要求修改安全许可证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研究堆建造或营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五名核反应堆工程、核物理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一名; 从事核反应堆管理、运行的工作人员还必须通过核安全和辐射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