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卫规财发〔2005〕437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6-03-01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5〕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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