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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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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流通证券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以及证券市场业务规则,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冻结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的,由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
  司法机关要求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冻结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书面向司法机关明确声明(见附件)拟冻结的证券可能已在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被卖出、若与其他司法机关发生重复冻结则本次冻结无效等操作风险,司法机关签署认可该声明后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
  流通证券的冻结结果以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的冻结登记结果为准。
  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指"交易日",下同)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证券公司接到的冻结要求顺序在先。
  证券公司同日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或者登记结算公司同日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先送达者顺序在先。
  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对已经冻结生效的流通证券依法不得协助实施重复冻结。
  司法机关要求对已经冻结的流通证券实施轮候冻结的,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均可依法协助办理。若两家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被执行标的要求轮候冻结的,参照本条前述确定冻结先后顺序的规定区分轮候冻结的先后顺序。
  三、证券公司受理司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冻结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核查相应证券是否已经被冻结或卖出,对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即锁定相应证券以限制卖出。
  证券公司办理该项交易冻结后,必须于办理当日日间将交易冻结数据按规定数据格式发送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冻结登记。登记结算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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