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0210;实施日期:20100701)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
失效日期:201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