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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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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气象局  
【发文字号】 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
【发布日期】 2005-12-30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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