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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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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32号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2006年1月4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维护国土资源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重要贡献的。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七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第十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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