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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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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部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保障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部颁规章和政策文件
  1.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规章;
  2. 劳动保障政策文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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