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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安[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1-05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机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制备和使用,现将《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医疗机构凡未按本文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六年一月五日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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