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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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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渔调[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4
【实施日期】 2006-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国渔调[2006]1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维护海上正常的渔业作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渔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发生,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05年10月25日,我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5]33号),要求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处理工作,明确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要求两个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协作机制。根据两部通知要求,现就渔业行业加强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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