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批准换发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34号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函》(院设发(2005)15号)收悉。 依据《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函》(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院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