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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批准换发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3
【实施日期】 2006-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批准换发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33号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许可证更换申请的报告》(沪核院(2005)64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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