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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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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监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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