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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194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继续收取所属企业2005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5]24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7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06年2月20日

  附件: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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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金额  │  所在地  │
│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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