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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6〕77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环办函〔2006〕77号


吉林、浙江、安徽、广东、四川、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按照我局《关于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0)120号)要求,经审核,我局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你们可按我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规格制作达标标牌授予以上达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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