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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和对前四届水利文明单位进行复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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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发文字号】 水精(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2-18
【实施日期】 2006-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评选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和对前四届水利文明单位进行复审的通知
水精(2006)1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推动水利行业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根据《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新一轮全国水利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水利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同时对前四届水利文明单位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利文明单位申报和评选工作
  本次评选表彰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重在实效、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标准
  1、班子团结务实,勇于开拓创新。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发扬民主,联系群众,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勤政廉洁,艰苦奋斗,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2、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领导班子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队伍、经费、档案资料四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干部职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并能积极参加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突出成绩。
  3、坚持改革发展,工作实绩显著。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的治水方针,积极实践新的治水思路,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在水利工作中做出显著的成绩。水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群众满意率高;事业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服务性单位服务周到细致,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同行业前列。
  4、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干部职工工作态度端正,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能发扬团结互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积极倡导和发扬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拾金不昧、言行文明、无私奉献的社会新风尚。
  5、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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