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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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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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