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