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布置2003—2004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有关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央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健康、持续、有效地开展,将对2003、2004年度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