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租赁的分类
第四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 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出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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