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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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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2005年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建质[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各省会(自治区省府)城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开展资源节约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2005年12月6日至19日,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包括4个直辖市、26个省(区)及省会城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检查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以及建筑设计贯彻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检了2003年以来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审查的公共建筑,共计280个建筑工程项目,并对其中30个存在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问题的项目发放了执法告知书。

  从检查情况看,多数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5年以来,多数地方加大了工作力度,形成较好的节能工作局面,目前,居住建筑的节能工作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已全面展开,夏热冬冷地区有了较大的进展,夏热冬暖地区已经开始启动;公共建筑随着节能标准颁布也开始起步。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各地在建筑节能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是: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50%以上的受检地区都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副主席)、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在建设主管部门也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了建设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间的相互协作配合,初步形成了各环节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山东省、广州市等还成立了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墙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出台地方法规、政策,完善管理制度。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宁夏区和广州、深圳、乌鲁木齐市等已起草完成或正在起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建委建立和完善了“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场检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等十项制度。沈阳市建立了建筑节能检测、竣工备案、节能建筑享受墙改基金全额退费的建筑节能验收机制。上海市规定,对于采用外墙外保温体系的建筑项目,所增加的面积可不记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范围。

  (三)重视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一些地方有针对性地编制了建筑节能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制定了国家标准的地方实施细则,同时编制了配套的标准设计图集,在设计、施工等工作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福建省编制实施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和应用技术规程及标准图集23项、施工工法4部。上海市编制完成了《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等4项地方性标准,配套制定了《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地方性应用规程及图集。

  (四)认真抓好建筑节能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培训班、现场观摩等方式,对行业管理、房地产开发、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为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人才保障。福建省还组织专家对设计、审查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进行专题答疑,并及时在网上发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了建筑节能宣传,上海、重庆、成都、青岛市等地编印并发放了建筑节能知识问答等科普宣传手册,为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积极推进先进适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研发和应用工作。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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