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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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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条 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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