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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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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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