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交所上市的ETF登记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结算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及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申购及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 参与基金份额申购及赎回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深圳证券账户(A股账户)适用于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组合证券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交易。 第八条 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的资金交收。 第九条 本公司在组织多边交收活动中,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划付。 本公司使用专用清偿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未交付而扣划的证券和资金。 第十条 本公司开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证券认购专户(以下简称“证券认购专户”),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保管投资者提交的用于认购的组合证券。 本公司开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资金认购专户(以下简称“资金认购专户”),在基金份额发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