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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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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4
【实施日期】 2006-0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23号)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更换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公司质字(2005)第037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02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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