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呋喃酚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2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税则号:29329910。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英文为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 产品种类:有机杂环化合物 产品规格:一般为呋喃酚主含量≥98%,水分≤0.1%,但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呋喃酚含量和水分会有所不同。 分子式:C10H12O2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呋喃酚一般为无色或淡黄色或淡红色透明油状粘稠液体。分子量为164,沸点133.6℃/2665.8pa、104℃/533.2pa,密度d4201.103g/cm3,d4251.0988g/cm3 。常温下易溶于苯、甲苯、甲醇、乙醇、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微溶于水,但溶于强碱溶液。一般情况下较稳定,但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则被氧化。 主要用途: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FMC公司 44% 2.其他美国公司 113.2% 日本公司 113.2% 欧盟公司 113.2% 美国FMC公司和日本农药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见附件2、附件3),该协议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协议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则按上述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2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6月16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2月1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中国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4年6月16日,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04年8月4日,调查机关向涉案的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代表,向其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截至应诉登记截止日,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美国FMC公司等3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中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登记应诉后没有递交答卷。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9月13日,调查机关向所有应诉企业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美国FMC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FMC公司一家公司的答卷。2005年2月6日,调查机关针对FMC公司已提交答卷仍需补充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召开下游企业陈述会 2004年9月1日,调查机关接待了来访的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代表,听取了有关意见陈述。 2004年9月8日,调查机关接收了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生物化学品营业转让的说明》。 2004年12月8日,调查机关接收了本案下游企业太仓鲍利葛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呋喃酚反倾销案下游产业需向调查机关陈述的主要问题》。 2005年1月31日、2005年2月1日,调查机关分别接收了本案下游企业太仓鲍利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召开呋喃酚反倾销案下游企业陈述会的申请》,并于2005年3月15日召开了下游企业陈述会,听取有关意见的陈述。 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应诉登记 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4]165号)。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美国FMC公司、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等两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9月2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美国FMC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2004年10月2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材料。 2004年9月1日,调查机关接待了来访的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代表,听取了有关意见陈述。 2004"9月8日,调查机关接收了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呋喃酚反倾销调查案件申请人资格的异议书》;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生物化学品营业转让的说明》。 (6)实地核查 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支持企业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5年6月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