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乙醇胺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5年12月13日,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就其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公司主张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