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及2006年补贴资金申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商务部 2005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做好2006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5年补贴资金实施情况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办法》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及监管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月底前将总结材料及200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