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保护被保险人、投资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要股东义务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二、加强董事会建设 (一)明确董事会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 1、内控。使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2、风险。使保险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合规。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强化董事职责 1、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 2、董事应当诚信勤勉,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3、董事应当并有权要求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各种资料或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5、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董事会应当每年将董事的尽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