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 环发〔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进一步完善环保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做好“十一五”期间国家环保标准工作,在充分总结“十五”期间环保标准工作基础上,我局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推进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保护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制定本规划。 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现状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与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同时起步。1973年,我国发布了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已初具规模,标准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构成。国家级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