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马铃薯淀粉立案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06-02-06
【实施日期】 2006-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马铃薯淀粉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2月29日收到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丽雪精淀粉公司、青海威思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科鑫源食品集团、甘肃兴达淀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昭阳威力淀粉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