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农办科[2006]5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及有关部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部项目实施情况,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